桃園市王姓男子去年12月被一家高科技公司錄取,將赴大陸任職工程師,月薪58K,要求他中旬到大陸公司報到,他以護照及台胞證過期,要求延期10天獲准,但10天後仍未報到,也未繳交指定文件,遭公司取消錄取,他以公司單方面解除僱傭契約,造成失業,向公司求償17萬餘元。

法院鑲嵌玻璃審理時,這家科技公司指出,曾二度同意王男延窯燒玻璃後報到,但在最後期限王仍未繳齊人事部門要求的資料,包括離職證明、勞健保轉出單等,才會取消錄取,這是王男不履行報到義務,主張公司沒有過失彩繪玻璃玻璃隔間免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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